台商投资大陆﹐最需要知道的法律概念﹐就是仲裁。台商在大陆大多数的投资贸易纠纷﹐都需要经过仲裁﹐而非诉讼。
仲裁和诉讼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两者相同之处在于﹐仲裁和诉讼的结果﹐政府都会以公权力强制执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具有终局的效力。
两者不同之处在于﹐诉讼是法官主持审理﹐仲裁是仲裁员主持审理。另外﹐诉讼是二审(大陆)或三审(台湾)定谳﹐一审不服﹐还可以上诉﹔仲裁则是一审定谳(世界皆然)﹐不仅没有第二次仲裁的机会﹐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机会。
大陆涉外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谓“涉外纠纷”﹐是指大陆境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与大陆境内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例如台湾居民或公司行号和大陆居民或公司行号﹐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就是“涉外纠纷”。台商在大陆和陆商合资或合作﹐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也是“涉外纠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委”)设有主任﹑副主任﹑委员﹐但是只负责行政业务﹐并不参予审理。审理是由仲裁员主持﹐而仲裁员则是由贸仲委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的专家学者担任。目前贸仲委有四百多位仲裁员﹐其中三分之一是外国籍﹐三分之二是中国大陆籍。贸仲委印有一本仲裁员名册﹐上面列有所有仲裁员的姓名和专长。每一位仲裁员的任期为四年。
一般案件的仲裁﹐均由三位仲裁员共同审理﹐合议决定﹐少数服从多数。争议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则可以适用简易仲裁程序﹐由一位仲裁员审理并裁决。
对台商而言﹐如果有投资经贸的纠纷﹐当然应该优先考虑仲裁。问题是﹐仲裁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事先的同意。如果发生纠纷之前没有同意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所有的纠纷﹐发生纠纷后﹐通常很难达成仲裁的协议。为什么?因为立场不同﹐利害不同。
从中方当事人的角度而言﹐诉讼比仲裁好。从台商角度而言﹐仲裁比诉讼好。为什么有这样的差异?因为中方当事人在当地往往有着深厚的人脉关系﹐而台商没有﹐因此中方可以说得上话的当地法院是中方最佳的战场。而仲裁不在纠纷当地举行﹐只能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举行﹐加上仲裁员没人管得住﹐来自世界各地﹐干预不到﹐关说无门﹐因此中方说不上话的贸仲委仲裁是台商最佳的战场。
既然战场选择的标准不一﹐因人而异﹐因此台商必须要在纠纷未起之前﹐先行与中方达成仲裁协议。这个时候﹐没有人想要制造纠纷﹐善意最浓﹐最容易达成仲裁的协议。
仲裁的协议应该放在和中方签订的合同之中﹐俗称“仲裁条款”。标准的仲裁条款应包括下列文字:
“任何因本合同而起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应透过仲裁解决。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或上海﹑深圳)。”其中第一句话是表示仲裁的意愿和仲裁的事项﹐第二句话是选定仲裁机构和选定仲裁地点。
有的仲裁条款的后面还加入“律师费条款”﹐例如: “败诉的一方应为他方支付所有仲裁费用﹑律师费﹑及任何与仲裁相关的其它费用。”此一条款的目的﹐是吓阻无理兴讼。
由于口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台商必须将仲裁协议书面化。一般来说﹐仲裁协议均以主合同内的仲裁条款来表示。
台商在台湾做生意﹐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这是台商赴大陆投资经贸最常犯的错误﹐每年不知有多少台商栽在这个“阿沙利”的习惯上。没有主合同﹐自然没有仲裁条款。
有一些台商﹐签订了主合同﹐但是缺乏仲裁的概念﹐因此往往没有仲裁条款﹐一旦发生纠纷﹐只有进当地法院诉讼﹐花了很多公关功夫﹐最终还是敌不过中方当事人在当地的关系。
有一些台商﹐签订了主合同﹐也有仲裁条款﹐但是仲裁条款不完整﹐没有指定贸仲委或任何其它仲裁机构﹐因此无法仲裁。
总而言之﹐台商投资大陆﹐最需要知道的法律概念﹐就是仲裁。仲裁条款是台商在大陆投资的最佳保障。(有删节)
(转自http://www.chinai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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