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香港公司在商贸领域如分销服务方面进入上海投资发展。允许香港公司来沪设立独资或合资外贸公司,支持香港公司在沪设立独资、合资的零售或批发商业企业,提供佣金代理和批发服务,鼓励代理世界顶级品牌的香港公司进入上海发展,促进香港公司在上海和长江三角洲构建和形成批发、分销网络。
──在物流、仓储、配送、运输等物流服务领域扩大吸引港资。支持香港企业来沪设立独资的货代公司和仓储公司并提供服务,设立独资货代、仓储公司的注册资本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允许香港企业来沪设立独资运输、船务公司和物流企业,鼓励香港公司参与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堆场及无船承运业务,从事货运分拨业务及相关信息处理服务和咨询业务,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支持香港企业参与上海海港等国际物流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支持香港公司进入上海发展会展业。积极推进和吸引专业化程度高、运营规范且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共同发展沪港两地的展览、会议和广告业务;在世博会筹办上将引入香港公司的积极参与;上海还支持香港公司在上海以合资、合作方式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并允许港方控股经营;允许香港公司以控股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支持香港公司来上海设立时装、珠宝、首饰等研发设计中心,为推广香港的高增值产品进行市场和产品开发。
──对香港全面开放公用事业投资领域。支持香港公司参与上海公用事业领域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特别是欢迎香港企业参与上海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城市供水等领域投资合作。支持香港投资者参与洋山深水港区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支持香港公司以合资形式,在上海长江、黄浦江、苏州河、杭州湾等港区从事有关公用码头经营业务。继续创新港资进入上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渠道和运营方式,鼓励港资以股权收购和BOT等方式进入有关领域发展。
──支持香港公司来沪从事有关咨询服务业以及建筑和房地产服务。除了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以外,其他咨询服务业香港公司均可以在上海设立独资、合资企业,具体注册条件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支持香港公司在上海设立独资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
──鼓励香港公司在上海设立金融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香港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在沪设立分支机构或法人机构。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参股上海地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逐步提高其持股比例,支持共同出资设立沪港合资金融机构。
──支持香港企业并购上海服务类企业。上海支持港资参与上海国有企业的合作、合资或兼并,加快上海国有企业的多元化改制,实行国有资本的战略性调整。香港企业可以以资产受让和股权转让等形式并购国有企业,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交易价格浮动等方面,还可享受与内资企业同等的并购鼓励政策。设立在上海产权交易所的上海市外资并购综合服务窗口,将加强服务、简化程序、减少收费,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为包括香港企业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并购运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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