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2012台海风云录
期待两岸尽速商签文化合作协议
华夏经纬网   2012-12-24 15: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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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入巩固深化阶段,不但两岸经济合作由浅入深,而且两岸文化交流也更加热络,包括民间文化在内的两岸各领域文化交流如火如荼地展开。在两岸大交流大合作的新局面下,大陆方面积极主张推动两岸及早签订两岸文化合作协议,而台湾方面对此却采取了相反的态度。近日台湾“文化部长”龙应台在美国访问时接受媒体访问,首次就两岸文化协议对外表示“台湾目前暂不考虑与大陆签署文化协议。”这一表态,立即引发两岸高度关注。   

    事实上,自2008年5月两岸关系开启和平发展新局面以来,两岸文化交流特别是文化产业的互动与合作渐次展开,不断深入,两岸在文化、教育、艺术、影视、新闻、出版等诸多领域的交流合作都在大步前进。特别是近年来,随着两岸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文化与经济的有效、紧密结合,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两岸文化交流正在向产业化方向大幅迈进。如今,文化产业已被公认为是21世纪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朝阳产业”、“黄金产业”。7月29日在哈尔滨落幕的第八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通过的17项两岸共同建议中,有6项是具体促进两岸文化交流以及推动两岸文化产业制度化合作的建议,可以说,两岸文化交流已经进入产业化、制度化合作的新时代。   

    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台湾的文化产业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起步早,经验多,在创意、研发、行销、品牌经营、市场运作等方面具有优势;二是文化底蕴深厚,对中华传统文化的继承比较完整;三是台湾社会公民平均受教育水平比较高,对于文化的理解和欣赏有自己独到之处;四是注重文化产品与高新科技相结合,消费者接受程度比较高;五是中西方文化结合得比较好,体现出中华文化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世界文化大融合中的独特魅力。

    目前台湾文化产业已经被视为继第三波资讯产业经济后,第四波的经济动力。台湾当局为大力发展文化产业,2009年1月台湾主管部门曾先后召开了16次“文化创意产业圆桌论坛”的会前会以及6次正式圆桌会议。在此基础上,台湾当局还通过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草案》。为了执行这个被马英九视为“六大旗舰重点”之一的计划,台湾“行政院”还投入350亿元新台币的资金,用以建立相关的发展平台,重点扶持电影、电视、流行音乐、数码游戏、形象设计、工艺产业等六大旗舰产业,预计5年之内可以创造超过30倍的产值。值得注意的是,台湾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存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消费市场狭小、经济效益不稳定、竞争过于激烈等问题,这些令其后续发展存在相当大的隐忧。   

    相对而言,大陆文化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的空间很大。2009年9月,大陆审议通过了第一部文化产业专项规划--《文化产业振兴规划》,标志着大陆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速。两年多来,文化产业日益成为大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支柱性产业。大陆文化产业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正在逐步形成一个开放、竞争、快速发展的文化市场体系,其后发优势正在逐步显现。而台湾与大陆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具有明显的互补性。   

    应当说,台湾在继承和发展中华传统文化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在文化创意产业方面,台湾的确走在大陆的前面,特别是高新技术手段与传统文化的结合,使台湾文化产业既保存了传统文化的精髓又融合了现代化、科技化的新气息,因而受众面广,接受程度高,易于普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比较可观,这些都是值得大陆学习和借鉴的地方。而大陆文化产业的资源十分丰富,市场空间广大,消费群体众多,受众面广泛,需求多样化,这些又为两岸发展文化产业合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可谓空间广阔,前景无限。   

    应当说目前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已经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也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具体涉及合作机制、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两岸相关制度和法令等等。另外,两岸在文化产业合作中也衍生出一些具体问题,如两岸在影视和新闻出版领域存在着诸如著作权问题、盗版问题等,从而损害了相关业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都说明目前两岸文化交流在民间层次固然非常顺畅,但文化产业合作制度方面亟需两岸官方协议给予保障,两岸文化交流及产业合作确实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协商,以最大程度保护相关业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合法权益。

    对此,身为台湾“文化部长”的龙应台应该十分清楚两岸文化产业合作的现状,也应当了解两岸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仍有差距,仍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商,以进一步加强制度化保障。此次她在乔治·华盛顿大学发表演讲后回答媒体追问时表示,“台湾暂时不考虑签署两岸文化交流协定,是因为协议必须有实质性的内容,如果只是空泛的、只讲民族情感、中华文化之类的协议并不重要。”她的这番讲话固然没有错,但问题是目前两岸文化交流中已经具体存在着她所谓的“实质性内容”,即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亟需制度化协商及相关体制保障,而且两岸文化合作协议本来就应当包含文化产业合作的相关制度性规定,不可能是所谓的“空泛的”。   

    恰恰相反,涉及文化产业合作方面的制度性协商保障内容林林总总、千头万绪,具体涉及文化、经济、政治等多领域多层面,两岸文化合作协议是一份具有现实意义的功能性保障和促进协议,洽商过程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两岸文化交流与产业合作的不断深入,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展,如同两岸经济合作一样,两岸文化交流与合作遇到的现实问题也会不断增多。以台湾乐团到大陆演出为例,由于演出需要大量乐器通关,双方必须要协商海关监管,甚至剧场、影院、电影配额等实际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不是空泛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紧迫性,需要两岸双方共同协商建立一个务实解决问题的平台机制。而这个平台和机制完全可以在两岸文化合作协议中得到充分体现,做出明确规定,并据此在实际交流合作中落实,以保障两岸文化交流与产业合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可以说,两岸若要持续深化文化交流合作,就必须要加强制度性协商与相关保障机制,而且两岸文化合作协议越早签署,两岸就越早受益,两岸文化交流就越能实现长远、稳健的发展。两岸加速商签文化协议是时候了!

    相关新闻:文化交流是两岸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 

              台湾文化界人士呼吁两岸签署文化交流框架协议

    相关评论:拒两岸文化协议,台当局冷战思维作祟

 

【中评社】

 

责任编辑:左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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