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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 专题 > 台海评论 > 纪念两岸交流20年

婚姻登记


2007-11-02 10:35:57         华夏经纬网

    (一)受理单位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应当双方共同到大陆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二)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配偶声明。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香港或澳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有婚姻状况证明。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有关证件、证明外,还应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提交经大陆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湾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应当提交离婚证件。丧偶的,应当提交配偶死亡证明。

    (三)离婚登记

    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 居民身份证;
    2、 居民户口簿;
    3、 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 离婚协议书;
    5、 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转自国务院台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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