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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党“公投情结”的由来
2002-08-09 10:37:42
华夏经纬网
公民投票(下简称公投)(Plebiscite)一词最早出现于罗马共和国,指由普通的平民投票来议决的意思。西方国家施行这种制度行之有年,最早可追溯到178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宪法公投。公投作为实行直接民主的重要机制,其法理源于主权在民的原则,可以弥补间接的代议民主制的不足。它现在成为许多国家落实“国民主权”与“直接民主”的指标。公投制度的优劣,从实证及政治学者的学理分析中均无定论。美国至今仍未实施过全国性的公投,一些国家只是就特定议题举行公投。1945年以来,世界各国属全国性的公投,除瑞士较频繁外,其他国家举行的次数并不多。台湾从1990年至1998年,至少举办过13次较受瞩目但不被“内政部中央选委会”认可的“公投”,无法源基础。上世纪70年代后,中美建交及冷战的缓和,岛内外“台独”势力限于力量尚弱,无法通过暴力方式推翻国民党在台湾的威权统治,但由于实施“公投”的弹性较大以及在一些国家早有实践,因此民进党和“台独”势力一直企图通过“公投”来唤起国际社会的同情及支持,应对大陆的军事压力,最终建立“台湾共和国”。为了达到目的,民进党肢解了国际法中有关自决权问题的规定,以“殖民地人民”可以“住民自决”为由,称“台湾法律地位未定”,从而提出了台湾前途应该由台湾全体住民共同决定的“公投问题”。1987年10月,《民进党现阶段中国大陆政策》提出:“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1988年4月,民进党通过《四一七主权独立决议文》:“台湾依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约》的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的归属,故其主权并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当然亦独立于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台湾未来是否应维持独立的国际地位,或与中共结合,成为中国的一部分,应由台湾人民公决。”此后,民进党又先后在1991年10月的《“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基本纲领》、1999年5月的《台湾前途决议文》等“台独”性文件中多次提到“公投问题”。虽然民进党一再以“人权”作为“公投”的基点,但台湾政治大学国关中心研究员陈少廷称:“坦白说,公民投票、总统直选都是为了‘台独’目的的。简单地说,公民投票就目前而言是一个以和平手段达成民主革命与台湾独立的必要工具,是正大光明地搞‘台独’。更坦白、精确地说,我们倡议的是台湾地区住民民族自决投票,而非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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