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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一伙海外“台独”分子纠集在日本东京召开所谓“世界台湾同乡联合会”第29届年会,陈水扁通过越洋电视发表致辞,再次公然声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并进一步叫嚣“台湾不是别人的一部分,不是别人的地方政府,台湾也不能成为第二个香港、澳门”,“台湾跟对岸中国‘一边一国’,要分清楚”。陈水扁自编自导的“一边一国论”,彻底撕下了其上台以来的种种消极躲闪、暧昧游戏的做法,露出了其顽固坚持“台独”的本来面目。他的这些言论与李登辉的“两国论”如出一辙,是对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公然挑衅,也是对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个中国原则的公然挑衅。
一个中国原则是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根本基础和前提。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一个中国原则是中国人民在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中形成的,具有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和国际法根据。鼓吹“两国论”或“一边一国”论不仅有悖于历史,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台湾自古即属于中国,在法律上台湾从来就不是一个国家。 我们只要稍稍温习一下有关台湾的全部历史,就不难发现台湾始终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海峡两岸绝不是什么“一边一国”的关系。从12世纪至19世纪末,历代中国政府一直都对台湾行使有效的管辖。1895年,日本通过侵略战争强迫当时的清政府签订了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了中国的领土台湾。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在对日宣战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国,废止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中日间一切条约,相应地由此构成的日本对台湾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其法律基础。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这一国际法文件从法律上明确了日本侵占台湾的非法性。确认了台湾是中国领土的法律地位。1945年7月,中美英三国签署后有苏联参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从而进一步确认了《开罗宣言》的法律拘束力。同年8月,日本投降,并于9月签署《日本投降条款》,承诺“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可以看同,作为战时盟国的正式协定的《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由于日本在投降条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义务,它们便构成了盟国与日本间的国际协定,对中、美、英、苏和日本具有法律拘束力,根据这些协定,所有国家都已同意并决定把台湾归还中国。正是按照《开罗宣言》等国际法文件,1945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正式收复台湾、澎湖列岛,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使台湾在事实和法律上重新成为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规定的义务得到了执行,台湾作为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在战后得到了法律的确认。 台湾与祖国大陆目前的分离状态在国际法上也不能构成台湾可以以“中华民国”名义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更不意味着海峡两岸已成为“一边一国”。 众所周知,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不可侵害一部分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定,并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公认,在国际法上根本不构成问题。但是,由于国民党残余势力败退台湾,并盘踞台湾,在外国势力的扶持下,与祖国大陆隔海对峙,出现了“台湾问题”,并形成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分离状态。但是这种分离状态并没有改变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也没有改变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 首先,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从目前两岸的实际情况看,尽管台湾当局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单方面宣布终止了其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但两岸所处的内战状态并没有结束,而且由于台湾当局的分裂行径,还在促使两岸内战状态的加剧。就国际法来说,中国内战所导致的国家领土的暂时分离只是引起内战中的哪一方政权在国际法上可以作为中国的合法政府的问题。根据国际法上“有效统治”理论,只有那些实际有效统治这个国家绝大部分领土的政权才可视为在国际上代表这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只有这些政府才具备在国际法行使国家主权的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获得国际承认的法律实践正好说明了这一点。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40余年,台湾当局在国际上也一直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其与祖国大陆争执的焦点仅在于“谁代表中国”。 其次,海峡两岸的暂时分离状态长期得不到解决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的反华势力,为了孤立、遏制新生的中国政府,不仅以武力阻挠中国人民统一台湾,还抛出“台湾地位未定”等种种谬论,阴谋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不仅严重侵害了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导致台湾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从而形成至今两岸仍然分离的不正常状态。台湾分裂势力以海峡两岸目前这种不正常的事实状态为理由,把台湾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并自立为一个主权国家的主张,实质上是在附和国际反华和外国干涉势力的“两个中国”等分裂中国的谬论,企图将两岸暂时的分离状态永久化、固定化、合法化,这在国际法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事实上,新中国成立后的国际法实践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贯坚持主张其对台湾行使主权权利,而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放弃对台湾行使主权权利。就国际法而言,对台湾行使主权权利是指中国政府不仅在参与国际社会、与外国政府建交时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也包括中国政府绝不容许台湾从中国的领土中分裂出去,绝不允许外国侵占台湾。从新中国的外交历程,我们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从来都坚决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分裂企图,并本着一个中国原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联合国及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法席位,以此为基础与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坚决粉碎各种分裂中国的企图与谬论。与此同时,中国政府还根据国际法上任何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自己领土完整的基本原则,制定了“解放台湾”的政策目标,并最终确立了促进两岸和平统一的“一国两制”设想。中国政府目前未对台湾实际行使领土主权绝不意味着中国政府没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或者本身没有力量来实现中国的统一。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所当然地享有和行使对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海峡两岸尽管尚未统一,但是,这种不正常的状态只能是一种暂时的、过渡的状态,它不可能无限期地继续下去,更不能赋予台湾在国际法上自立为一个国家的根据。按照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台湾当局也始终只是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如果台湾当局一意孤行,铤而走险,分裂祖国,中国政府和人民有权使用国际法赋予的一切手段来捍卫制止分裂企图,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 刘佳雁) 华夏经纬网专稿 2002年8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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