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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集工业集聚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11-03-18 14:21:54     华夏经纬网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特制定此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国家在潘投资兴建大型煤、电、化企业及其三产企业以外的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事业单位在集聚区投资强度达到50万元/亩、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与区政府签定投资合同后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批准进入集聚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注册开业,由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商务谈判。     第三条 在集聚区投资新建的生产型企业,从投产年度起,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前五年等额、后五年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生产发展资金。

    第四条 投资企业在集聚区征用土地、自建厂房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区财政前两年等额、后三年50%奖励扶持企业,用于企业生产发展资金。

    第五条 投资企业在集聚区自建或购置的自用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前五年由区财政按其所缴纳的房产税50%奖励扶持企业。

    第六条 在集聚区兴办生产型企业,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价、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不开工的,批准文件将自动失效。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内,经管委会同意,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七条 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新建工业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它行政事业收费按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给予50%的减免优惠。

    第八条 投资者在集聚区兴办生产性项目,由潘集区政府负责为投资企业提供围墙以外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排污、通讯等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使用价格,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免缴增容费和开户费。

    第九条 对在集聚区投资2亿人民币以上(含2亿)、科技含量较高并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工业项目,在优惠政策上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第十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的规定,行政机关对集聚区企业每年可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相关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拟定包括检查依据、时间、对象、事项等内容的检查计划,报区政府批准。能够合并的予以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由区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平时有特殊情况须到企业检查,应事先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通知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协调检查事宜。未经市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或区政府的同意,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收费,企业有权拒缴不合理收费或未经批准的收费。

    第十一条 在工业集聚区以外的潘集区招商引资生产型企业,原则上参照工业集聚区优惠政策执行,不适用该优惠政策的其它类型企业,可根据投资情况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房地产开发行业不享受潘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来我区投资的各类企业,必须遵章守法,依法纳税。凡企业的查补税收,不计入优惠政策的奖励范围。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潘集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本规定发布之前进入我区的企业,仍享受原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潘集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淮南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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