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毛集实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国内外各类公司、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出务工回乡创业者)在毛集实验区投资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我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区招商办协助办理一切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
第四条 在我区新建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6年以上的,按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实行第1年至第6年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第7年至第12年先征后由区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量占企业产量50%以上的,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50%的优惠政策;对先进技术型企业,在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5年先征后返还50%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中属地方分成部分,实行六返六减,即第1年至第6年先征后返,第7年至第12年返还50%,新办流通性企业,可比照上款减半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待遇。
第六条 营业税(不含金融部门中央征收部分)实行先征收入库后由区财政局在一个月内按照第一年60%,第二年40%,第三年20%的比例予以返还。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将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实验区进行再投资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50%,若再投资于先进技术型、产品出口型企业,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第八条 生产性投资企业如发生经营亏损,经批准,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额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但最长不超过5年。
第九条 毛集实验区内有权经营进料加工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可按国家有关政策免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产品转为内销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第十条 毛集实验区内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自产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缴出口关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实验区的土地使用最高期限根据其用途可为50-70年、土地实行成本价出让,从获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0年内土地使用税实行先征后返。
第十二条 我区国有土地可以采取作价入股的形式提供给外商使用,其用地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享受最优惠政策。因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动,出台新的土地使用优惠条件,投资企业可同样享受。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协议要求,缴纳50%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使用证。其余额在企业投产时付清。
第十二四条 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外商不申请续期的,区管委只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公共设施。属投资企业的地上其它建筑物、附着物可以拍卖,拍卖收入全部归外商所有。
第十五条 进区企业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内,可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或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经营的,所需土地给予优先安排,地价给予优惠,土地出让金可视其用途按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低限收取。
第十七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毛集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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