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一般规定(适用于全省)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期满后,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期在十一年以上的,经省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面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步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对在安徽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合肥、芜湖市区的优惠规定 1、在合肥、芜湖市区设立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合肥、芜湖市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从事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以及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2%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规定 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其它税收方面的优惠 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外商投资兴办的创汇农业和投资改造乡镇企业项目,企业实际提供出口农产品货源的产值(包括自营出口、外贸代理出口、外贸收购出口)超过当年总产值50%的经省批准,可享受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直接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对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按低限原则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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