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开办两岸直接通汇业务
    通汇是海峡两岸人民交往与经贸往来发展的必然要求与结果,并逐渐从民间非商业性的小额通汇发展为商业性通汇,并从间接通汇转变为局部直接通汇。
 

 

 

海峡两岸民间小额通汇

    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台湾民众赴大陆探亲政策后,岛内民众给大陆亲友的汇款问题逐渐浮现。但当局限制多,汇款程序复杂,一般情况是台湾民众先将款汇到香港,再由香港红十字会转汇到大陆,费时持久。随着汇款业务的增多与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在台湾红十字会的积极努力下,1990年5月20日,台湾“陆委会”正式批准并委托台湾华南银行与英国渣打银行合作,采用票汇方式,经由第三地转汇办理台湾民众间接汇款给大陆业务,为海峡两岸通汇打开了一条重要渠道。

    为规范与扩大海峡两岸民间通汇业务,台湾“陆委会”于1991年7月29日正式通过《现阶段金融机构办理对大陆地区间通汇作业要点》,规定经台湾“中央银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对大陆地区的个人间接汇款业务;汇款金额依《民间汇出款项结汇办法》办理,即以每人每年汇出300万美元为上限(后调整为500万美元)。同年8月14日,台湾“交通部”正式通过《“交通部”邮政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要点》,于8月23日起在台湾12个邮局实施,11月1日起又新增5个邮局开办此业务,以后开办邮局不断增加。其汇款采取电汇和信汇两种方式,币制一律以美元为单位,并由美国花旗银行台北分行、香港分行及香港住友银行担任中间媒介。

    继华南银行及邮政储金汇业局开办大陆汇款业务后,1991年8月29日,台湾华侨银行和美国信浮银行合办对大陆地区电汇、信汇和票汇业务。此后,世华银行、第一银行、彰化银行、上海银行及台湾银行等相继与外商银行签约,合作开办海峡两岸间接汇款业务。

    自台湾开放对大陆小额汇款业务以来,经第三地银行间接汇往大陆的小额汇款不断增加。1990年5月至12月底,台湾个人对大陆汇款计15815件,汇款金额1890.4万美元;2001年分别达到172772件与6.8亿美元;到2001年底累计,汇款件数达119万件,汇款金额40亿美元。

海峡两岸间接商务通汇 

    在海峡两岸经贸发展初期,台湾当局将海峡两岸通汇定位在个人对个人的小额民间汇款,不能汇给企业公司作为商业用途,即不开放商务通汇。同时规定台湾金融机构不能接受直接开自大陆的信用证及标明大陆原产地证明、输出入许可证和提单等相关文件,台湾外汇银行只能与外商银行利用香港等三地转开信用证办理大陆商业汇款,台商也只能采取巡回方式在香港等第三地办理押汇事宜。

    为顺应海峡两岸经贸关系发展及通汇需要,台湾当局在1990年5月开放民间小额通汇政策后不久,于同年7月拟定了《对大陆地区间输出货品管理办法草案》,其中将大陆列为银行押汇对象。1991年3月,台湾“陆委会”原则决定,对依规定报备赴大陆投资的厂商,准予在台湾的金融机构办理押汇;12月6日正式实施“大陆出口,台湾押汇”政策,废除原“关于台湾厂商持大陆出具文件不得在台办理押汇”的规定,有关作业程序按《指定银行对台湾地区厂商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作业要点》规定办理,并适用于台湾地区各银行与外商银行在台分行。这一政策开放后,台商通过这一合法管道办理押汇的数量不大,显示台商与香港银行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商业往来关系,仍以香港为押汇中介。

    大陆金融机构在办理台湾民间小额汇款后,也开始承办台商转汇业务。1992年 5月,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首先受理厦门的一位台商电汇一笔美元给台湾彰化县,支付进口原料款项,并通过厦门工商银行海外代理行转汇台湾,实现了两岸转汇业务。此后,海峡两岸之间此类间接商业汇款业务日益增多,并成为海峡两岸通汇的主流形式。

    1993年4月15日,台湾“行政院”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其中规定,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对象,开放初期限于外商银行在大陆地区的分支机构、大陆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及海外的大陆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从而形成海峡两岸资金往来通过外商银行在大陆分支机构、大陆银行在海外分支机构的“海外对海外”方式进行。同时规定开放海峡两岸金融业者进行收受客户存款、办理汇兑、签发信用证及信用证通知、进出口押汇、代理收付款项等业务。

    此后,受李登辉“戒急用忍”政策的影响,海峡两岸通汇与金融往来政策未有进一步的开放。直到台湾入世前夕,即2001年6月,台湾“财政部”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与外商银行在大陆地区的分支机构、大陆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及在海外的大陆法人、团体、其他机构、个人进行直接通汇与金融业务往来。据台湾“财政部”统计,到2002年4月18日,已有25家台湾银行及16家外国银行在台分行的OBU获准与外国银行在大陆分支机构或大陆地区海外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往来。

    总之,在两岸直接通汇前的间接通汇时期,台湾仅开放台湾银行及邮汇局经由第三地区银行,办理大陆地区的电汇、信汇及票汇业务,通汇货币限于新台币与人民币之外的货币。汇款业务种类包括个人接济及捐赠亲友的汇款、“大陆出口,台湾押汇”厂商的再汇出款、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及利息的汇款、定居大陆荣民的生活给付汇款等。

海峡两岸直接通汇

    在大陆与台湾先后加入世贸组织的压力下,台湾当局不得不对现行海峡两岸通汇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划开放两岸金融机构直接通汇问题。其中包括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的直接通汇。

    1、国际金融业务分行与大陆的直接通汇。2001年11月16日,台湾“财政部”修正公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即日起开放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BU或称“境外金融中心”)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及其海外分支机构、大陆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等进行直接金融业务往来。开放业务范围包括收受存款、办理汇兑、签发信用证、信用证通知、进出口押汇及托收、代理收付款项及同业往来等,以便利台商资金调度。随后,台湾“财政部”陆续批准上海银行、世华银行、彰化银行、华侨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等十多家银行的OBU可与大陆地区银行直接通汇。同时,经营OBU业务的台湾银行与大陆银行展开直接通汇的业务合作商谈,如台湾上海银行与大陆中国工商银行、大陆上海商业银行,台北国际商业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世华银行与大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3家国家银行,台湾中小企业银行与大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及北京华夏银行,彰化银行与大陆光大银行,世华银行与上海华一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湾土地银行与大陆中信实业银行等签署合作或代理协议,交换电报密码(SWIFT CODE),为直接通汇做准备。

    7月初,大陆中央银行正式同意工商、中国、建设与农业等银行与台湾银行签署代理协议及开展直接通汇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于7月11日宣布,自即日起全面受理公司客户和自然人与台湾地区银行各类结算通汇业务。至此,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台湾合作金库等22家银行及12家外商银行在台分行交换了结算控制文件,正式建立代理关系,从而开通了大陆商业银行与台湾银行直接通汇的渠道。与此同时,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先后与台湾多家银行签署代理协议,建立直接通汇关系。13日,工商银行厦门分行与台湾彰化银行率选完成一笔台商向台湾的直接汇款业务,这是海峡两岸50余年来第一次直接通汇业务。

    台湾开放两岸直接通汇政策后,台湾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两岸业务量增加。据台湾“财政部”统计,到2002年1月底,20家国际金融业务分行办理海峡两岸金融业务的金额已达32.8亿美元。2002年2月,两岸直接通汇后,全体OBU办理两岸汇出入款合计近7亿美元,较开放前增长99%:到2002年2月底,全体OBU非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129亿美元,较开放前增长13%;OBU资产总额增至515亿美元,显示台湾厂商利用OBU做为资金调度的意愿升高。彰化银行主管表示,该行自开办OBU直接通汇业务后,OBU新开户数及大陆地区汇款业务量增长3倍以上。

    这种局部的直接通汇,大大缩短了海峡两岸之间通汇时间,节省中间环节的手续费,还可方便台商节税与资金调度。据估计,台湾与大陆大城市的通汇时间可在24小时达到,中等城市也在2-3天达到,较均间接通汇节省一半以上的时间。同时每笔通汇手续费节省15-20美元,一年总计节省费用超过5000万美元。

    2、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的直接通汇。2002年2月15日,为配合开放海峡两岸直接贸易往来,台湾“财政部”修正公布《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办理大陆地区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于即日起受理台湾银行申请与大陆地区银行办理局部性业务的直接通汇,即只要台湾外汇指定银行(DBU)向“财政部”申请并获准,就可与大陆地区银行直接办理汇款及进出口外汇业务。同日,台湾当局还修正公布《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汇款作业准则》,规定外汇指定银行与邮政储金汇业局办理如下对大陆地区的直接汇款业务:1、个人接济或捐赠亲友为汇款。2、办理“大陆出口、台湾押汇”厂商的再汇出款。3、进口大陆地区物品所涉及的汇款。4、金融保险机构经核准赴大陆地区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的办公费用汇款。5、大陆地区人民合法继承或领受台湾地区人民遗产、保险死亡给付、抚恤金、退伍金及其利息所得汇款。6、厂商向大陆地区子公司借入本金的还本付息。7、定居大陆地区就养荣民给付的汇款。8、经主管机关与“陆委会”许可的汇出款。每笔结汇金额在50万元新台币以下的对大陆汇款可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汇至大陆地区银行。

    2002年4月初,台湾“财政部”同意经营海峡两岸直接通汇的台湾OBU银行可委托同一家银行的DBU代为办理进出口押汇和外币汇款业务,以提高台商利用OBU作为资金调度中心的意愿。

    到2002年6月底,已有12家银行向台“财政部”提出申请DBU与大陆银行直接通汇,但台湾当局认为两岸直接贸易认定困难,一直未能批准,并于4月27日表示暂缓批准,在海峡两岸关系好转及直接贸易细节确定后再开放外汇指定银行与大陆银行的直接通汇。

    8月2日,台湾“财政部”修正公布《两岸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即日起受理外汇指定银行与邮汇局申请,直接对大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往来,台湾民众可以直接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对大陆汇款,但汇款项目限于“两岸直接经贸往来部分”(主要包括赴大陆洽办商务所需费用、支付大陆地区出版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费用,分摊两岸通信费用以及经主管机关许可办理的直接经贸往来项目等),但“直接投资”汇款则不能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另外,开放OBU与海外分行办理对大陆台商办理贷款及应收帐款业务,未来台商可以直接向OBU借款,筹资管道多元化,但OBU承作相关业务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OBU上年度决算后资产净额的30%,同时台湾境内的股票、不动产,以及其他新台币资产,都不能成为OBU的担保品;准许岛内银行海外子行申请赴大陆设立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