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是台湾一个律例,立法公布于1992年7月31日,为台湾政府为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的经济、贸易、文化等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所订定的律例。该条例经过多次修正后,今仍为台湾政府对中国大陆地区重要法律之一,之后亦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施行细则》、《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等子法。 延宕四年 终公布实施 
台湾当局制定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过四年的延宕,1992年7月16日由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这是继1991年“国统纲领”公布之后,台湾当局采取的又一次与两岸交流有直接关系的重大立法行动。该《条例》将成为台湾当局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处理两岸交往的基本法律规范,势必对两岸关系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该《条例》的制定和公布,海内外一切关心祖国和平统一的人士,理所当然地格外注目,也必然引起两岸法学界、法律界的极大关心和思考。众所周知,自从该条例草案透露以来,两岸法律学者就对其中诸多违背法理人情的规定提出过批评,发表过意见。可惜,这些合理的批评和意见,均未能改变台湾当局的既定宗旨。可以说,现在公布的这个《条例》,除了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稍有改动外,整个文件仍令人失望。 《条例》共有6章96个条文,其中,属总则性质的8条,行政32条,商务民事34条,刑事4条,罚则16条,附件2条,内容涉及两岸民间的各种交往交流活动,包括通航、投资、贸易、知识产权、婚姻、继承、收养、出入境、定居等等,可谓一部综合性的特殊法律。《条例》第一条开篇明义:“国家统一前,为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民众福祉,规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往来并处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有关法令之规定。”其立法意旨十分明确,就是维持台湾当局的“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与民众福祉,贯彻政府之大陆政策”,同时表明它是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作为台湾当局处理两岸各种往来的基本法律规范。 2003年 大幅修改“两岸关系条例” 
10月9日,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这将成为台当局今后处理两岸交流事务的“指导性法律依据”,也将对两岸关系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这是“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自1992年通过后最大规模的一次修改,在总共133个条文中,新增条文37条,修正条文55条,调整比例高达70%,有关两岸协商、“三通”及人员交流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有所改变。新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增设了“复委托”的两岸协商机制。“海基会”自成立以来,一直是台湾当局惟一授权委托处理两岸交流事务的半官方机构,但自1999年7月李登辉抛出“两国论”后,海协会和“海基会”协商的基础“九二共识”被破坏,加之民进党上台后拒不承认一个中国,导致两岸两会的半官方接触渠道中断至今。为绕过“海基会”,并图谋在回避一个中国原则的前提下恢复两岸协商会谈,台当局在此次修正案中提出了所谓的“复委托”协商机制。修正案规定,除“海基会”外,“陆委会”或其他主管机关可按所属事务的性质与需要,委托符合相关资格的民间团体协助处理两岸事务;“陆委会”委托处理两岸事务的机构或民间团体(包括“海基金”)可“复委托”其他法人协助处理两岸事务。这表明,“海基会”将不再是台当局惟一授权处理两岸事务的机构,将被各种“复委托”的民间机构与团体取代。 二、通过了两岸“三通”条款。原“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台湾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航行至大陆地区”。但随着两岸经贸及各项文化交流的飞速发展,岛内各界尤其是工商界要求实现“三通”的呼声此起彼伏,在国民党、亲民党不断打“三通牌”争取工商界及台商支持的压力下,民进党当局被迫同意修正“三通”条款。修正案规定,“台湾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运输工具,经主管机关许可,可航行至大陆地区”,并要求“交通部”在修正案通过后18个月内拟定许可及管理办法,必要时可向“立法院”报告备查延长办法出台的时间。虽然该条款表面上看似台当局已决定开放“三通”,但它同时又可利用制定许可及管理办法阻挠、限制“三通”。如台当局不仅可以制定一个在“国与国”架构下根本无法实现的“三通”管理办法,更可通过延长管理办法出台的时间阻挠“三通”,并把不能“三通”的责任推卸给大陆。 三、放宽大陆配偶在台居留的时间及身份证取得年限。据台“陆委会”统计,截至目前大陆配偶共有20余万人,但因台当局对她们在台居留权与身份证的取得限制严苛,目前仅有1万余人取得台湾居民身份证。原条例规定,结婚满2年或已有子女的大陆配偶可申请赴台,但必须每半年出境申请一次,且在台累计住满8年后才能取得身份证。此外还有配额限制,即必须按顺序等待配额;尚未取得居留权的大陆配偶,每年可以赴台探病、探亲2次,合计不得超过半年,这使得两岸夫妻被迫长时间天各一方。在此次修法中,民进党当局表示,鉴于大陆配偶与日俱增,应加强管理,要求将取得身份证的年限由8年延长到11—15年,“台联党”等岛内“急独”势力更宣称为避免“大陆新娘吞并台湾”,坚决反对大陆配偶取得居民权。这种逆时代潮流的做法引起在野党及岛内各界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大陆配偶更发起数次抗争运动。在各种压力下,民进党当局被迫让步。修正案规定,大陆配偶来台8年可取得身份证的期限维持不变,这8年分别为团聚2年、依亲居留4年及长期居留2年;结婚后可马上赴台团聚,无需每半年出境一次。与此同时,台湾行政部门将总额掌控每年取得上述权利的总人数,大陆新娘必须按顺序等待配额。 四、允许大陆教育机构在台招生。台湾当局一直严格限制台湾学生到大陆学习,规定“台湾地区、大陆地区及其他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不得为大陆地区之教育机构在台湾地区办理招生事宜或从事居间介绍之行为,凡违反者要处以一定惩罚”。但这阻挡不住台湾民众到大陆求学或深造的脚步,随着赴大陆投资热和移民热的掀起,越过海峡负笈大陆重点学院的台湾同胞逐年递增。据统计,近年来赴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每年都高达上千人。但由于台当局禁止大陆高校在台招生,不仅限制了台生赴大陆求学的机会,也严重损害了已经获得和正在攻读祖国大陆高等学历的台湾学生的权益。此次修正案规定,大陆教育机构经许可,可委托台湾地区、大陆地区或其他地区人民在台湾办理招生事宜,有效保障了台湾学子到大陆求学的权益。 岛内各界对修正案表示肯定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案通过后,岛内各界大都认为,这对于两岸关系及台湾总体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修正适应了两岸交流的新变化。条例自1992年通过后,虽历经7次小幅修改,但一直没有实质性的调整,无法适应11年来两岸关系发展的巨大变化,岛内民众与舆论要求全面大幅修正的呼声不断。2002年6月,为顺应民意,国民党和亲民党率先在“立法院”推动修正“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要求直接开放两岸“三通”。台“行政院”随后于该年10月推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但对“三通”议题只字未提,致使朝野数次协商均宣告失败。为了因应2004年选举,争取强烈要求两岸“三通”、开放两岸经贸的岛内工商界及台商的支持,民进党当局最后不得不全力动员党籍“立委”,让修正案过关。 其次,岛内各界认为,修正案有利于推动两岸文化及经贸交流。“陆委会主委”蔡英文指出,这项修法最大的意义在于让法令贴近现状,反映两岸交流现实。修正案是未来两岸交流秩序法制化的新起点,尤其是“复委托”民间团体协商机制的增设将有助于两岸协商的重新开启。国民党和亲民党也表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颁布实施十余年,在朝野努力下首度完成修法,两岸关系将朝务实和双赢方向发展。 岛内产业界高层均认为,修正案整体而言有利于缓和两岸气氛,有助于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特别是“三通”条款的通过有助于提升台湾企业的竞争力,吸引外资、拉抬股市。台湾《中国时报》等主流媒体指出,修正案将深刻影响两岸协商、人员往来、两岸通航、经贸互动以及文教交流,不仅为现阶段的两岸关系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游戏规则与法源基础,并为下一阶段的两岸对话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 [编辑策划:左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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