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宣布废止《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所谓《中华民国宪法》的附属条款。该条款是由“国民大会”所制定,并且在“动员戡乱”时期优于《宪法》而适用。该《条款》于1948年5月10日公布实施,直到1991年经“国民大会”决议及“总统”公告才于同年5月1日废止,共施行43年之久。
 

 

 

  “动员戡乱时期”的形成和《临时条款》的颁布

    1948年4月, 国民党召开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会议。在会上,为挽救残局, 扩大“总统”权力, 许多“国大”代表提议要修改刚刚生效不到4个月的宪法。

    但要修改“宪法”,又怕失掉民心,于是经会内往返磋商的结果,认为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为于暂不变宪法的范围内,予政府以临时应变之权力”。

    于是张群、王世杰等一批人拼凑721名“国大代表”联名提出了“制定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一案。4月18日,大会正式通过了该案,规定“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或第43条所规定程序之限制”,使得蒋介石“总统”不经“行政院”、“立法院”批准即可采取重大行动。“临时条款”实际上成为蒋介石在“戡乱时期”进行独裁统治的重要法律依据,它具有“宪法”补充条文的性质。

    “临时条款”于5月10日实行,最初规定有效期为两年半。但国民党退踞台湾后,不仅继续维持“戡乱时期”的各种法令, 并颁布“戒严令”。

    1954 年2月16日,在台北召开的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决议“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继续有效,并于1960 年、1966年和1972年先后4次对条款作了修订,将这个原为单项的条款增至为11项,直至1991年4月30日才“终止”,实行了43之久。

    “临时条款” 的性质相当于“宪法修正案”, 被称为“战时宪法”。宪法原文与之相抵触时,以“临时条款”为准。“临时条款”与通常“宪法修正案”不同之处在于原宪法修正后,被修改的条文即行废止,宪法原有条文恢复效力。

    虽然国民党政权去台后,一直奉行所谓“戡乱”与“行宪”“并行不悖”的政治统治,实际是以临时条款作为统治的“根本大法”,架空“宪法”。

    由此可见,台湾40多年来的政治体制,是以现行的“宪法”和“动员戡乱时期” 及“临时条款”为基础,是由象征性的“宪政”体制与实质性的“戡乱”体制相结合的产物,实行的是专制独裁的统治。

  1991年5月1日 台湾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1991年5月1日,台湾当局终止所谓“动员戡乱时期”,同时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动员戡乱时期”和“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是40多年前国民党统治集团为挽救它在内战中的败局和加紧对人民的镇压而实施的,中国共产党被列为“叛乱团体”和“戡乱”的对象。国民党统治集团逃到台湾后,继续实行“动员戡乱”体制,在反共的名义下对台湾实施军事独裁统治。台湾人民为反对国民党的这一倒行逆施进行了长期斗争。近些年,随着岛内政治形势的变化以及海峡两岸交流的发展,要求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和取消“临时条款”的呼声更加高涨。继续存在“动员戡乱”体制的所谓“宪政危机”,已经成为造成岛内种种不安定局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样的形势下,台湾当局于1990年5月宣称要在“一年内终止动员戡乱时期”。1991年4月8日,台湾当局召开了“第一届国民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这个会议于4月23日通过决议终止“动员戡乱时期”,废除“临时条款”,同时通过了十条所谓“宪法增修条文”。按照这些条文,与“动员戡乱时期”有关的法律得适用到1992年1月31日止,根据“临时条款”设置的一些特务机构的“组织法”得适用到1993年底。

  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对台湾民主化的意义及在历次宪改中发挥的基础性作用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废除,是台湾民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在此之前台湾虽然也号称拥有“宪法”,实行资本主义“宪政体制”。但在《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侵蚀下,宪法实际上被束之高阁,“临时条款”代替了“宪法”,“动员勘乱体制”取代了“宪政体制”。《中华民国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遭到践踏,人民的自由、权力被无情的剥夺。台湾人民想要夺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权力,必须纠正已被扭曲的政治体制,也就是实行“宪政改革”,恢复《中华民国宪法》的原本精神。而进行“宪政改革”,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废除“临时条款”——这不仅是台湾“宪政改革”的第一个步骤,也是整个“宪政改革”的前提条件。离开了这个大前提,所谓“宪政改革”,就是无本之源、空中楼阁。

    “临时条款”的废除,拉开了台湾“宪政改革”的大幕,此后,台湾的民主化进程便一发而不可收拾。以第一次“宪政改革”废除《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为基础,台湾随后又进行了6次“宪改”:1992年五月,“第二届国民大会”“第一次临时会”,决议施行第二次“修宪”,这次“修宪”规定了“国民大会代表每四年改选一次”、“总统、副总统直选产生,任期四年”; 1994年7月,第三次“修宪”,取消了“行政院长”关于“总统”人事任命的附属权,强化了“总统制”;1997年六、七月,第四次“修宪”,规定“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毋庸经立法院同意”进一步强化了总统的权力,同时增加了立法委员的人数,并改组了司法院。此次“修宪”还“虚置”了省级行政立法机构;1999年9月3日,第五次“修宪”,对立法机构实行了进一步改革;2000年4月,第六次“修宪”,改革了“国民大会”、“总统”、“副总统”罢免程序、加强了“立法院”权力;2004年8月,第七次“修宪”,此次“修宪”最大的动作是废除了施行半个多世纪的“国民大会”,同时将“立法院”的“立委”人数减少一半。

    “临时条款”的废除即使是台湾民主化运动的产物,同时又促进了台湾民主的发展,使台湾政治朝着巩固民主宪政体制、实现政治转型、提高统治和管理效能方向前进。虽然民主化过程中不乏权力斗争和法理台独的痕迹,但从总体上说应该予以正面肯评价。

 

[编辑策划:左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