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栋价值近400万元的房子,交到买房人手里,不仅房屋产权证书比约定时间晚了495天,房屋实际面积也比原先少了10.2平方米。近日,这名来自台湾的女士将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并成功追索38万余元的违约金。
房屋面积缩水10.2平方米
成女士(化名)来自台湾,今年50岁。2004年,她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花了约393.5万元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322.61平方米的房子。
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04年7月30日前为买房人办理并取得产权证书,但实际上,直到2005年12月8日,成女士才拿到产权证书。比约定时间晚了495天。
另外,这套房子经过实际测绘后,面积仅为312.41平方米,与开发商提供的数据差了10.2平方米。成女士为此多交了大约10万余元的房款。
今年8月2日,遭遇“逾期交房”和房屋面积缩水的成女士将开发商告到了中山区人民法院,她认为开发商迟办产权,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数额为总房款的10%,即38万元。
开发商称逾期另有“隐情”
开发商辩称,迟办产权的责任并不在于他们。2003年,这套房子已由一位日本人购买,并签订了购房合同,393万余元的房款也是由其交付。后来,这名日本客户提出年事已高,不能够到大连长期居住,同意将房屋所有人变更为成女士。
该房屋开发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他们与成女士另签了一份合同。但因为日本客户必须本人到大连市房地产交易所注销登记,等办理完这些手续时,已经是2004年11月,因此双方签合同的时间就已经超过了原先约定的取得产权证书时间(2004年7月30日)。
这位负责人表示,2005年11月1日,成女士对房屋面积进行了重新测绘后,开发商已经将多收的房款退还。但双方对办理产权证并没有新的约定,因此,不应该承担38万元的违约责任。
迟办产权实际是因“超建”
据了解,开发商迟办产权的真正原因是“超建”,成女士提供了一份大连市有关部门在2005年6月3日形成的“会议纪要”,这份纪要证明,在2005年5月前,开发商根本未提交竣工验收手续。
另外,成女士虽与开发商另签了一份合同,但与日本客户之前签订的合同几乎一样。合同中约定的取得产权证书的时间也是2004年7月30日,合同签订日期也一样,连购房款也是直接从日本客户的购房款项转移过去的。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定,两份合同表明,日本客户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了成女士,这其实是一份合同,而不是两份,开发商迟办产权已经构成了违约。中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开发商应支付38万余元的违约金。记者 王继富
来源: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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