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换热设备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经辽宁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为加快产业基地建设和发展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给予产业基地的有关政策,特指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建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并及时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条 产业基地将给予落户基地的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资金扶持额度不少于其获得土地所付出的成本。
第三条 产业基地按企业需求为企业代建标准厂房。企业可享受低于建设成本的优惠价格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也可以享受优惠的价格租用或以租代购的形式使用。
第四条 帮助企业协调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帮助其解决生产流动资金;企业享受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贴息政策。
第五条 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市以下(含市级,同下)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自企业投资之日起5年内,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企业缴纳增值税形成县级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自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第六条 企业在注册登记和建设期间,免收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产业基地提供用于建设研发中心、实验基地的规划用地和专项基金,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开发新产品能力。
第八条 产业基地为企业提供职业教育基地、人才市场,并为企业订单培训、定向培养需求的各类专业人才。
第九条 产业基地按市重点项目标准规划工业用地面积20平方公里,起步区面积10平方公里,基础设施建设达到“七通一平”,保证具备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
第十条 本政策适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亩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以上,并具有换热设备及相关配套产业生产资质的企业;对于重大换热设备生产及配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一条 本政策条款由辽宁省换热设备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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