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县内外各界人士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加快全县开放型经济工作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凡引荐外来客商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且在县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或投资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在万安县境内兴办旅游的项目中介人。
(二)投资固定资产未达500万元以上,但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一年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介人。
二、中介人的认定
(一)中介人是指第一个向万安县有关县领导或招商部门提供项目信息、牵线搭桥,并使该项目落户的最初项目介绍人。
(二)中介人的认定以县政府协调会议纪要为准,未召开协调会的,其项目中介人由县招商引资管委会确定。
三、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6000元; (二)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1万元至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10000元; (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2001万元至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20000元; (四)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5001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50000元; (五)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未达500万元以上的,但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一年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项目中介人6000元。
四、投资额的认定
(一)工业项目的投资总额由招商引资管委会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核定; (二)旅游项目的投资总额由县招商引资管委会会同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核定;
五、其他
(一)年终由县招商引资管委会根据本办法提出奖励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二)项目投产的当年年终或次年年初,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中介人。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有关中介人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万安县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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