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除国家明令规定的特殊行业外,允许县外境外客商在我县投资任何行业。
第二条,凡外商在我县投资新办生产经营型企业,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召集有关部门统一审批、办理有关手续,3天内办理完本县权属内的一切手续。
第三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办证收费实行优惠,证照只收取工本费,本县权属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全部减免。
第四条,新办生产经营型企业,每投资100万元固定资产,无偿提供土地2亩;投资500万元固定资产以上的还需购地,只收取土地成本费,县、乡规费按程序上交后予以全额返还企业。
第五条,凡在我县投资非生产经营型企业,所需土地按最低成本价购买。
第六条,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乡两级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到县外客商投资企业检查或收费,违者除退回所收款项和处以5000元罚款,并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有外商企业均列入纪检、监察、政法部门挂牌保护服务范围。
第七条,凡县外境外客商在我县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五年财政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后五年返还50%。
第八条,县、乡财政对外商投资非花炮、煤炭行业的生产型企业十年内予以扶持和奖励。
1、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当年新增地方收入的20%。
2、连续三年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该企业3年税额平均数的10%提取奖金或奖励与奖金数额相近的物品。
第九条,凡落户本县的客商,其宗教信仰、生活习惯、户口迁入、居住地等可自由选择,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并优先解决。
第十条,凡介绍、引荐外商到我县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凡外商投资企业落户在萍乡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的,按《萍乡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招商引资优惠办法》享受优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萍乡台办宣供]
【 发表感言 】 |
【 关闭窗口
】 |
![]() |
主办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
华夏经纬网络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