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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方面优惠政策
★对东北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东北地区的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社会保障试点的有关政策
★社会保障试点已由辽宁省扩大到黑龙江和我省,实施工作已全面展开。国家拿3.75%,用人单位拿1.25%,做实个人账户5%,为国企改制创造了良好条件。
投资方面支持政策
★国家每年专设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国债项目专题计划。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建设项目只要列入国家该专题计划中的项目,原则上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0%安排国债资金,最高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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