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工作全面发展
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为879.1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50.11万人。其中,参保职工633.04万人,参保离退休人员246.13万人。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1828.79万人,增加480.30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746.32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82.47万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392.01万人,增加1.8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472.08万人,增加68.55万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502.04万人,增加70.49万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巩固,参合人数达4618.2万人,参合率91.22%。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14个试点县全面启动,106万60岁以上老年农民领取了基本养老金。年末全省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人数18.16万人。全年145万城镇居民和262万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年末全省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床位11.86万张,收养各类人员10.12万人。城镇建立各种社区服务设施0.95万个。其中,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438个。全年销售社会福利彩票20.4亿元,筹集社会福利资金6.86亿元,直接接收社会捐赠0.38亿元。
(二)外国人在湖南就业
根据国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人来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88号)要求,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实行就业许可制定(外国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在湖南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人就业许可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外国人在湘就业管理,外国人在湘就业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
1、业务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请外国人,需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后方可聘用。经就业许可同意在湖南就业的外国人,持许可证书和外事等有权单位签发的邀请函电,到中国驻外使馆办理职业签证。入境后按规定办理就业证,再到就业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
2、外国人在湖南就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由外国人籍别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外国人就业许可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申请函;
(2)聘用意向书或聘用劳动合同书;
(3)拟聘用外国人的有效证件(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明);
(4)拟聘用的外国人工作经历及受教育情况证明;
(5)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6)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7)拟聘用外国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8)用人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批准证书等);
(9)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外商企业的社会保险管理
1、登记手续。企业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其他规定事项。
2、申报手续。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缴费手续。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4、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补办;逾期仍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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