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
1.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保税区企业除外)、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转股的提供已生效的股转协议或文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 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办理资本金账户开立业务须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业务须提交材料:
1.产生利润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利润产生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提交的书面申请;
2.利润产生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利润产生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外国投资者对所分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增资)的确认书;
4.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5.与再投资(增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6.拟再投资(增资)企业的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批准证书;
7.利润产生企业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企业已登记外债(可含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业务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
4.商务(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资本变动的批复文件(以已登记外债转增企业资本的,须经商务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明确确认);
5.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最近一期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6.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的,另须提交相应的完税或免税证明文件;
7.企业外国投资者已登记外债及其当期利息转增资的,另需提交拟债权转股权的该笔外债签约表、外债变动反馈表和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股权的证明文件;
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十) 出入境检验检疫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后,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投资合同和章程等文件复印件到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进口法检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从事进出口生产和经营业务,涉及到许可和审批的,需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商务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按产权隶属关系到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十二)湖南省环境保护
一、概况:
2008年全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96个地表水省控监测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标准的断面83个,占86.5%,较2007年提高4.2个百分点。全省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均值较上年下降5.6个百分点,10个地级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达标城市比例由上年的50%上升到71.4%。经国家核定,2009年,我省二氧化硫排放量比上年下降3.45%,提前一年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上年下降4.1%,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累计完成“十一五”任务的52%。
二、环保手续
外商投资建设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建设单位委托由具有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价等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执行)。
2、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3、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须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手续(需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应按照环评审批要求执行)。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4、生产期按照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办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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