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手续
(一)工商登记注册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分两步:一是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审批之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在合同章程被批准后办理设立登记。
(1)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①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
② 全体投资者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③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④ 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③ 公司章程;
④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⑤ 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该证明文件是指: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⑥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⑦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 住所证明;
⑨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⑩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1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均一式一份,除特指外均应提交原件。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② 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
③ 隶属企业出具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 隶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⑤ 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⑥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⑦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5)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6)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8)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9)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向湖南省工商局申请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名称、常驻代表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等;
(2) 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3) 企业资信证明;
(4)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任命文件;
(5) 首席代表、代表、雇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二张;
(6) 驻在地址证明。
4、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登记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3)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4) 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5)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6)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7) 其他有关文件。
5、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营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接受年度检验。
6、工商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关于投资主体资格审查。外国(地区)投资者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提交公证和认证主体资格证明的,一年内在湖南省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可不用提交该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相关登记。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其核准、变更可向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可采取国家工商总局个案授权的形式,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只要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数额,其企业名称就可以冠湖南省或湖南字样。允许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人民币、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其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企业集团。鼓励组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拥有3家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即可设立企业集团。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限。长株潭城市群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到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
(6)关于外国投资者在长株潭城市群开办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独资广告企业;成立并运营两年以上,经营广告业务并有广告业绩的外国企业,可以依法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举办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内广告企业的
(二) 税务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全国统一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有关合同、章程、协议副本、企业法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税务部门领取或到湖南国税网上办税厅下载)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生产、经营期内,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持相关证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三) 财政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
办理财政登记须提交以下文件;
(1) 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 工商营业执照;
(3) 验资证明;
(4) 企业的合同、章程副本;
(5) 经董事会讨论同意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
(6) 企业财务人员符合上岗条件的有效证明;
按上述规定办完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由财政部门签发财政登记证及其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部门财务监督和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在依法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有关变更文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办理财政变更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清算委员会清算报告和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文件原件、副本及复印件,办理财政登记注销。
(四)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审批程序:
1、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9)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10)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11)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字样。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不需要提交正本。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企业自行刻制报关专用章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专用章具体样式及要求:报关专用章应为椭圆形,长50MM,宽36MM(均指外径),印章上刊含企业名称全称,自左而右环行,印章下刊含“报关专用章”字样,自左向右横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印章使用红色印油。
3、请填好下列表格:
(1)《报送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办理时限: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后,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五)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的单位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提供资料:
(1)加工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承接加工业务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及复印件;
(3)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及复印件;
(4)加工生产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及复印件;
(5)加工生产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6)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张两寸免冠照片及联系电话。
对提交的资料,需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2、请填好下列表格:
(1)《企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3)《海关注册登记企业信息核查表》
监管措施: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已在海关登记内容以及注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注销等相关手续。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对外加工生产企业登记手续。
(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请持下列文件资料提出变更申请:
1、向长沙海关领取并填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变更登记申请表》、《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2、交还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送注册登记证书》;
3、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需提交相应的文件(下列文件中的一种或几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税务登记证书(国税)副本复印件;
(5)银行基本户开户证明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2原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8)其他与变更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以上资料规定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交正(副)本原件交海关验核
4、企业变更法人代表的
(1)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3)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字样。
(4)《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不需要提交正本。
5、企业变更除法人代表以外其他项目的。
(1)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原件。(新版身份证需双面复印)
(2)经办人如果不是企业法人代表,则需提交企业授权该经办人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授权书。授权书中须注明“授权某某经办人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字样。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变更须知》中所涉及的所有证件均要求提交该证件的副本复印件并核原件。不需要提交正本。
6、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对变更名称的确认证明;
7、变更企业名称或企业性质需交还原报关专用章,并自行刻制新报关专用章(详见刻章要求),交海关检验后,留下印模备查;
8、变更银行贴需提交现在帐号的银行开户证明;
办理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并制发新证书。
(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注销制度
办理对象: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企业
办理机关:长沙海关稽查处企业管理科(地址:长沙市东二环一段678号,电话:0731-84781354)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办理程序:
1、符合下列条件者须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1)三资企业已到经营年限;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销的企业;
(3)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注销或撤销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4)其它需办理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企业。
2、提交资料:
(1)企业的书面申请;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的批文;
(3)“申请注销《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审批表”(在企业注册窗口领取后至减免税部门、外商自用物品管理部门、保税部门签署意见,再交至企业管理部门。)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5) 报关专用章;
(6)企业所属报关员的报关员证(无报关员的企业免交);
(7) 海关需要的其它资料。
审批时限:上述所有手续办理完毕且所提交的单证资料无错漏,海关将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手续,该企业档案在数据库中将被删除。
(八)外商投资项目免税手续办理
A、办理依据:署监一(1992)1099号文、署税(1997)1062号文及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
B、备案申请:
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应向海关提供如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批准证书(复印件)
3、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
4、企业章程及批复(复印件)
5、 如企业为1998年1月1日后批准成立的,需递交《确认书》(原件)
6、填制规范、有效的《项目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7、 验资报告(海关验明正本后,留存复印件)
8、 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C、免税申请
经海关审批同意备案的企业申请免税时,须向海关提供下列资料:
1、进口物资审批表
2、填制规范、有效的《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盖有企业公章)
3、货物订购合同或发票一式三份(复印件)
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九) 外汇登记
一、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除外)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统一格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2.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
3.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二、新设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须提交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
2.一年期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一年期有效的批准证书;
4.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投资者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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