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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城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有关规定
2011-10-27 13:58:26     华夏经纬网

  关于主城区五星级酒店建设的有关规定 

  (池政〔2009〕77号) 

  为大力实施“旅游兴市”战略,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进一步提升我市旅游接待能力和接待设施档次,推进主城区五星级酒店建设,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池州实际,现就统一规范主城区五星级酒店招商优惠政策,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五星级酒店建设进度一般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20个月内封顶、36个月内试营业。 

  二、五星级酒店建设实行奖励与进度挂钩: 

  (一)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18个月内封顶的,奖励五星级酒店投资方500万元;封顶后30个月内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五星级酒店牌的,奖励500万元(为缓解投资方资金压力,在试营业阶段通过国家旅游局五星级酒店预验收时,可先暂借其500万元,待按期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五星级酒店牌后,此前借款500万元改为正式奖励款);五星级酒店与国际品牌连锁经营的,奖励500万元。 

  (二)五星级酒店用地一般在50亩左右,土地出让金应依法缴纳,在按期封顶后按相应额度奖励,用于五星级酒店环境治理。 

  (三)五星级酒店建设过程中“一费清“项目收费应按规定缴纳,在五星级酒店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挂牌后,30日内如数返还。 

  三、五星级酒店项目享受既有的省、市优惠政策。 

  四、五星级酒店投资商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三免五减半”政策。 

  五、为激励投资方加快五星级酒店建设进度,给予池州市城区内第一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牌的高层五星级酒店特殊的优惠政策: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牌后10年内,凡入住该酒店的旅客在住宿期间可凭住宿凭证免收一次九华山风景区门票(有关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六、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60个月内未取得国家旅游局批准、正式挂牌为五星级酒店的,依法无条件收回此前给予投资方的所有奖励款,且投资方应无条件按约定支付2000万元违约金或向市城投公司转让相当于2000万元的项目产权。 

  七、因投资方原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协议另一方有权停止履行投资协议,按照约定无条件无偿收回五星级酒店项目地块内在建工程的所有产权;同时,国土资源部门无条件无偿收回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无正当理由停工6个月的; 

  (二)酒店主体延迟12个月封顶的; 

  (三)酒店延迟12个月试营业的。 

  八、主城区五星级酒店招商时应根据本规定签订投资协议。 

  九、各县区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出台相应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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